校机关党发〔2026〕6号 北京科技大学机关党委贯彻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实施办法

发布日期:2026-04-30 作者: 来源:

中共北京科技大学机关委员会

校机关党发〔2026〕6号

北京科技大学机关党委贯彻落实“三重一大”

决策制度实施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进一步完善落实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机制,规范和监督机关党委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,提高科学、民主、依法决策水平,防范决策风险,推动机关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,根据上级有关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文件及《北京科技大学进一步推进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贯彻落实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》等规定,结合机关党委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机关党委“三重一大”决策要遵循机关工作规律,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,充分发扬民主,广泛听取意见,完善群众参与、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,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。

第三条  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决策会议形式主要指机关党委会会议。

第二章 机关党委决定的“三重一大”事项

第四条  重大决策事项,是指机关党的建设、队伍建设、管理服务等事关机关稳定全局和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。主要包括:

1.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、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;

2. 机关党建工作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总结及重要制度制定、修订、废止;

3. 机关党的政治建设、思想政治工作、师德师风建设、意识形态工作、民族宗教工作、党风廉政建设、精神文明建设、校园文化建设等重大问题;

4. 机关干部队伍、党员队伍、党务工作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举措,以及党员发展、教育、管理、处置等重大事项;

5. 涉及机关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考核、奖惩、福利、保障等重要事项;

6. 机关党委各类重要会议、重大活动方案;

7. 机关安全稳定、突发事件、重要舆情的处理;

8. 向上级党组织请示、报告的重要事项;

9. 其他需集体研究的重大决策事项。

第五条  重要人事任免事项,是指机关党委管理权限内的干部推荐、选拔、任免、调动等事项。主要包括:

1. 机关党委内设机构负责人、党支部书记的推荐、任免、调整;

2. 学校及机关党代会代表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及各类先进个人、集体的推荐人选;

3. 机关干部党纪政务处分、组织处理的建议;

4. 其他需机关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事项。

第六条  重大项目安排事项,是指对机关党建、管理服务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与安排。主要包括:

1. 机关党建品牌、阵地建设、信息化建设等重点项目;

2. 大额采购、服务外包、合作交流等重要项目;

3.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专项工作项目;

4. 重大评价评奖活动;

5. 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。

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,是指超过机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审批权限,需集体研究的资金调动、使用事项。主要包括:

1. 单项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(含2万元) 的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;金额在2万元人民币以上(含2万元) 的其他大额度资金调动、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;

2. 大额捐赠、赞助资金管理使用;

3. 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。

第三章 决策程序

第八条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,应进行调研论证,广泛听取并吸收各方面的意见。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,要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。对专业性、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,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、政策、法律咨询。

第九条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。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。会议应按照机关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程序进行。

第十条 除紧急情况外,不得临时动议,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。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,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,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。

第十一条 会议研究决定“三重一大”事项,应坚持一题一议,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,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、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,并说明理由。机关党委书记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。会议决定的事项、参与人及其意见、表决情况、结论内容,应当完整、详细记录并存档。

第十二条 机关党委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,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,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。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,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,应暂缓作出决定,会后做进一步调查研究、交换意见,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。特殊情况下,也可将争议情况向学校报告,请求裁决。

第十三条 参与“三重一大”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,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,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。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,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。

第四章 监督保障机制

第十四条 已经决定的事项,由机关党委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。

第十五条 “三重一大”决策事项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,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,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。

第十六条 “三重一大”决策事项除涉密事项外,应按照《北京科技大学信息公开办法(试行)》等规定予以公开。

第十七条 机关党委定期向学校党委报告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。机关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将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。

第十八条 实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责任追究制度。凡属下列情况,应依纪依法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、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。

1.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制度;

2.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;

3.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;

4.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;

5.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。

6.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决策失误的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九条  本办法由北京科技大学机关党委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按照党中央、上级党组织及学校党委相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机关党委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

中共北京科技大学机关委员会

2026年4月30日